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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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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建立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西藏实际和僧尼特点,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据了解,暂行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寺庙在编僧尼。凡年满18岁的僧尼,不受户籍限制,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寺庙所在地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统一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僧尼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至1200元共12个档次,僧尼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也可以选择高于1200元,档差为100元的标准进行缴费,但最高不得高于3000元。政府在僧尼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应自愿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分别给予30元至85元共12个档次的缴费补贴,对选择高于12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仍为85元。

  领取条件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寺庙僧尼,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初次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的僧尼,不必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僧尼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实际年限缴费,允许本人资源选择档次进行补缴,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

  僧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额征缴,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自治区财政补贴160元,地(市)财政补贴40元,县级财政补贴20元。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僧尼,女年满60岁、男年满65岁的个人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女年不满60岁、男不满65岁的,个人缴费至女年满60岁、男年满65岁后,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寺庙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100%的比列给予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寺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50%的比列给予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寺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25%的比列给予补助。被评为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市、区)级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别按100%、50%和25%的比列给予补助。

  暂行办法还规定,僧尼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建立、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按西藏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将从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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