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佛教信息>> 宗教管理>>正文内容

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与宗教界交往中的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1日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作者:佚名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一、不准未经批准参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宗教组织)举行的宗教活动。 二、不准未经批准在宗教组织举办的活动中代表国家宗教局发表意见。 三、不准未经批准在宗教组织和宗教组织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兼职。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友在宗教组织任职或工作。 五、不准插手宗教组织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以及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六、不准要求宗教组织以及宗教人士、信教群众支付应由自己或者亲友支付的费用。 七、不准以各种名义占用宗教组织、宗教人士的住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 八、不准收受和索要宗教组织、宗教人士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九、不准在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中挑起矛盾、制造不和。 十、不准用粗暴的语言和行为对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文字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党委)

标签:宗教管理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